勞務分包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分包管理,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的勞務作業分包活動。
第三條 勞務分包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擇優選用、過程控制、動態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 勞務分包單位準入
第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施工勞務資質(或相關作業資質);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四)近三年無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及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與分包作業相適應的技術力量、機具設備和資金能力。
第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準入實行審查制度。由項目部或工程管理部門收集分包單位資料,經工程、安全、質量、財務等部門聯合審查,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列入合格勞務分包單位名錄。
第三章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第六條 勞務分包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名稱、地點、分包范圍及作業內容;
(二)分包單價、計價方式、工程量確認及結算辦法;
(三)工期、質量標準及驗收要求;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五)材料設備供應、現場管理;
(六)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措施;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七條 合同簽訂前須進行合同評審,由工程、安全、質量、財務、法務等部門會簽。合同文本宜采用公司統一示范文本。
第八條 嚴禁將勞務分包再分包或轉包。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勞務作業再行分包。
第四章 勞務用工與工資管理
第九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依法與其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標準和支付方式,并報總包單位備案。
第十條 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和實名制考勤。總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勞務費中的人工費撥入專用賬戶,勞務分包單位通過專戶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確保按月足額支付。
第十一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為勞務人員購買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并將參保憑證報總包單位留存。
第十二條 勞務人員進場前須接受入場安全教育、技術交底和實名制登記,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第五章 施工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應將勞務分包單位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對其施工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規范標準和施工方案組織作業,服從總包單位的協調指揮。
第十五條 建立勞務分包質量安全考核制度。對施工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或進度嚴重滯后的,應責令整改并按照合同和考核標準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穩定工作,杜絕惡意討薪、群體上訪等事件。
第六章 驗收與結算
第十七條 勞務作業完成后,由項目部組織質量、安全、工程等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辦理結算。
第十八條 勞務分包結算應以合同約定和實際完成合格工程量為依據,及時辦理工程量確認和結算手續。
第十九條 結算后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并優先保障勞務人員工資。在拖欠勞務人員工資問題未解決前,不得向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剩余款項。
第七章 考核與退出
第二十條 對勞務分包單位實行季度考核與年度綜合評價。考核內容包括:履約能力、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管理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第二十一條 考核實行動態排名,對考核優秀者優先續用;對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使用或清退出合格名錄。
第二十二條 勞務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清退出場并列入黑名單:
(一)將勞務分包再分包或轉包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三)惡意拖欠勞務人員工資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嚴重擾亂施工秩序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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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10-11 21:34:00